1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以下簡稱《通知》),并明確了各省級電網煤電容量電價標準,燃煤發電功能轉型速度加快。煤電容量電價按照回收煤電機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確定,以補償電能量市場無法回收的固定成本,并將煤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每月由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同時,《通知》也為市場化的容量機制探索開了口子,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方,可參考《通知》明確的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研究建立適應當地電力市場運行情況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建立后,省內煤電機組不再執行《通知》規定的容量電價機制。國內來看,山東已經建立了體系完整的發電側容量補償機制,《通知》這一段表述實際上就是對于山東電力現貨市場容量補償機制的肯定與鼓勵。
來源:電聯新媒 作者:北江
山東容量機制設計原理
山東采取“全容量補償機制+成本型電力現貨市場”模式。這種模式的核心思想就是對有效容量進行全固定成本補償,選擇典型邊際機組的單位投資作為全部機組有效容量的容量補償價格,容量費用由全體工商業支付,同時嚴格限制發電主體在電力現貨市場中的報價水平,要求其不得偏離變動成本。
全容量補償指的是邊際機組全容量補償,并不是對每臺機組的固定成本都進行全部補償。在正常競爭供需平衡的電力市場中,變動成本較高的邊際機組只有在供給緊張的時候才能發電。和非邊際機組不同,邊際機組在電力現貨市場中只能回收變動成本,因此需要在場外給予全容量補償。同時,依據技術中立的思想,若給予邊際機組容量補償,非邊際機組也應參考相同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成本型電力現貨市場指的是邊際機組已經獲取全容量補償,就不能允許其在現貨市場中獲取超額收益,所以電力現貨市場報價要以變動成本為錨,適當允許上浮一定比例設定報價。
《通知》在肯定山東現有容量機制的同時,在“省級電網煤電容量電價表”中依然規定了山東的煤電容量電價水平,來和山東現行機制有效銜接。山東為保障改革初期用電價格水平的總體穩定,將原電量電價拆分為“容量電價+電量電價”兩部分,兩部分價格之和為1.2倍燃煤基準價。按照《通知》中將煤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由工商業用戶分攤的思想,山東可按“省級電網煤電容量電價表”中的山東煤電容量電價水平將對應煤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向工商業用戶分攤,同時相應調減現有的容量電價水平;或者保持現有容量電價水平不變,將“省級電網煤電容量電價表”中的山東煤電容量電價作為新增系統運行費用單獨向工商業用戶疏導。通過上述兩種方式均可實現現有機制與《通知》要求的銜接。
當前山東的邊際機組是30萬燃煤機組,固定成本是山東燃煤發電中最高的,當全額補償了30萬千瓦等級燃煤發電機組固定成本后,30萬千瓦以上等級機組,由于造價相對較低,會產生固定成本收益。近期,山東正在投產建設燃氣機組,燃氣機組造價低于燃煤機組,但變動成本顯著高于燃煤機組。當燃氣機組進入市場后,燃氣機組就代替30萬千瓦等級燃煤發電機組成為邊際機組,按照燃氣機組固定成本核定容量電價后,會導致全網容量補償費用的顯著下降。是不是按山東現行容量機制,燃氣入市后會帶來煤電企業的經營困難呢?是不是說成本型電力現貨市場理論是錯誤的呢?實際上,理論依然是正確的,實踐中煤電依然可以生存。作為邊際機組,特別是氣價高企時燃機會顯著推高峰段的現貨電能量價格,燃煤等非邊際機組雖然容量補償費用下降,但是可以獲取超過其發電變動成本的電能量收益。因此在燃機入市后,山東依然可以采用“全容量補償機制+成本型電力現貨市場”的模式。
相關展望
《通知》對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相關表述,表明未來要在電力現貨市場運轉良好的基礎上,推動市場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機制。同時,《通知》對電源側的全面入市、構建更為均衡的市場體系也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一是《通知》吹響了新能源等各種電源的入市號角。當前僅出臺了針對煤電的容量電價,一方面是因為近年來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加快建設,各類型電源中只有燃煤發電的利用小時數在不斷下降,燃煤發電的部分投資成本無法通過單一電量電價回收;相對其他類型調節支撐電源,燃煤發電頂峰能力更可靠,燃料來源更有保證且成本更低,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能夠發揮長時間經濟保供作用的電源類型只有燃煤發電。另一方面,當前煤電改革已經完成,實現了完全的市場化,電量電價與容量電價的關系也已理順。當前只給全面市場化的煤電容量電價的另一層涵義是,沒有實現市場化的電源未來也無法拿到容量電價。同時,《通知》中關于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設計,本身是為市場化的容量回收機制做鋪墊,在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基礎上,推動建立市場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機制。
二是市場設計更加均衡合理。煤電容量電價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市場體系,電能的各種屬性更加全面,不同板塊間的收益更加均衡。當前我國已經構建了包含現貨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容量電價機制等的多層次市場體系。電力市場化的目的不是給予電源暴利,而是在保障電源合理收益的基礎上充分實現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未來現貨市場和容量機制應該同步設計,實現機制間的均衡和銜接,若采用全容量補償機制,就應設計成本型現貨市場;若給予部分容量補償,就應設計策略報價型現貨市場,允許電力現貨市場上限價設置較高,不要求發電主體根據變動成本進行報價,對電力現貨市場價格波動的容忍度較高,發電主體可通過電能量交易回收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對于邊際機組在電力現貨市場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建立容量市場,以有效容量為標的,由能夠提供有效容量的發電主體和可中斷負荷報價形成有效容量的出清價格,容量費用由全體用戶承擔。同時,未來應推動完善基于峰荷貢獻的各類型電源有效容量核定辦法,實現新能源等電源有效容量的科學核定。
三是容量機制設計更符合市場建設要求。“全容量補償機制+成本型電力現貨市場”起步較為容易,但由于按變動成本限制發電主體報價,現貨峰谷價差較小,無法充分引導發用主體削峰填谷、頂峰壓谷;策略報價型電力現貨市場,允許出現更高的峰谷現貨價差,用戶有較強的參與系統調節的動力,但是價格高波動也要求各方具有更高的心理承受能力。未來應以更能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為出發點,推動實現更加合理完善的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
我國燃煤標桿電價制度的建立為此后的市場化同臺競價奠定了堅實基礎,與此類似,《通知》的燃煤容量電價機制雖未細分燃煤發電類型等個體差異,建立的是全國統一的容量“標桿價”,也為容量競爭機制的建立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同時與現行現貨發電側容量補償機制做好了銜接,既為市場解決了當下難題,也為其長遠建設指明了方向。